前 《 基 本 法 》 起 草 委 員 會 委 員 、 有 「 內 地 護 法 」 之 稱 的 人 民 大 學 法 學 教 授 許 崇 德 昨 稱 , 不 明 白 投 反 對 票 議 員 的 用 心 , 對 議 案 遭 否 決 感 到 遺 憾 , 但 相 信 中 央 會 繼 續 落 實 《 基 本 法 》 。 他 又 稱 , 涉 及 政 改 方 案 的 兩 項 議 案 是 《 基 本 法 》 中 所 指 重 要 法 案 , 若 兩 項 議 案 均 被 否 決 , 按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特 首 可 解 散 立 法 會 , 然 後 重 選 新 一 任 立 法 會 , 讓 議 員 再 表 決 , 但 他 強 調 不 希 望 出 現 這 情 況 , 各 方 應 繼 續 商 討 , 以 免 政 局 不 穩 。
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如 拒 絕 簽 署 立 法 會 再 次 通 過 的 法 案 或 立 法 會 拒 絕 通 過 政 府 提 出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或 其 他 重 要 法 案 , 經 協 商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意 見 , 行 政 長 官 可 解 散 立 法 會 。行 政 長 官 在 解 散 立 法 會 前 , 須 徵 詢 行 政 會 議 的 意 見 。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一 任 任 期 內 只 能 解 散 立 法 會 一 次 。
基本法第七十條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如 經 行 政 長 官 依 本 法 規 定 解 散 , 須 於 三 個 月 內 依 本 法 第 六 十 八 條 的 規 定 , 重 行 選 舉 產 生 。
在不久之前,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因參議院否決他提出的郵政改革方案而宣佈解散參眾議院,重新進行大選,因民心所向而進一步穩固其政權。昨日香港立法會否決由曾特首提出的政制改革第五號建議書,既然民意說明香港人是支持方案的,特首大可以用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在三個月內重新選舉,如果特首的民調沒錯的話,那政府大可一舉增加保皇勢力,令泛民派一沉不起,以後所有政府法案也不用再顧左兼右了。
昨天金融服務界的詹培忠議員說道 : 『過得到,未必好;過唔到,乜都冇』 筆者都係果句,零願乜都冇都唔要未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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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覺得沒有必要解散立法會,現在政府和左派都把責任推何泛民,沒必要再把責任帶回特首自己身上.
我始終覺得,現在的情況還是依照中央所定的劇本在進行.輸家不是特首,不是泛民,而是全香港.
問題是特區政府並不覺得他們的mandate是來自市民,而是來自中共。如在我的貼文中所言,曾是不敢/不會解散立法會的。
這篇文章當然只是反話啦~
我係點都唔信曾特首敢/會解散立法會的
連特首自己也不會相信那77.5萬簽名啦...你當佢真係傻架咩...
77.5萬,haha